《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(国税发【1993】153号)第五条“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”对征收消费税的金银珠宝首饰作了明确规定:
“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: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、打磨、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。
(一)金银珠宝首饰包括:
凡以金、银、白金、宝石、珍珠、钻石、翡翠、珊瑚、玛璃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、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(含人造金银、合成金银首饰等)。”
嗯,先笑话一下编写这个文件的同志:什么叫“白金”?按照一般理解,白金就是铂金,白金是铂金的俗称,那问题来了:税法文件不用规范称呼用俗称,合不合适?
关于白金,还有一种理解:白金实际上是一种黄金合金,主要成分是黄金,通常与其他白色金属如银、镍、锌等混合制成。白金的纯度通常以其黄金含量来表示,例如18K白金表示其含有75%的黄金。由于添加了其他金属,白金的硬度比纯黄金高,更适合制作复杂的设计。显然,《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(国税发【1993】153号)所提及的“白金”应该是指“铂金”。
回到正题,钯金首饰不在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列举范围里,不征消费税。
2003年5月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〔2003〕86号),明确自2003年5月1日起,铂金及其制品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调整为在零售环节征收。为了配合上述政策,海关总署同月发布2003年37号公告,其第二条规定:二、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。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、71131999,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、铱、锇、钯、铑、钌含量在2%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。1、海关37号的执行口径,是把铂、铱、锇、钯、铑、钌等含量在2%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都认定为铂金首饰,征收消费税。可是《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(国税发【1993】153号)没有将除“铂金(元素符号Pt)外的其他贵金属首饰其列为消费税征收范围啊!而且,铂金首饰的国标是885以上铂含量,不是所有含铂的首饰都认定为铂金首饰。2、海关37号的执行口径,是把铂族贵金属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变为在零售环节征收,意味着海关进口环节对除“铂金”以外的铂族贵金属首饰也不征消费税了。问题是:1)除铂金首饰以外的其他铂族首饰以前在进口环节征消费税么?2)财税2003年86号文提及消费税变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仅指铂金首饰,而非铂族贵金属首饰,海关的征税政策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征税政策是否冲突了?大家说钯金首饰应不应该征收消费税,应该在什么环节征收?